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来,有关刑法司法解释的论述渐多,以致其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热点,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尚无定论。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大都围绕着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范围、效力和体制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及监督等问题却没有给于应有的关注。因此,明确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理论,探讨刑法解释的原则及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本文拟分为三个部分,约3.5万字。第一部分: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问题。该部分探讨了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对象、目的和效力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并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演进作了简单回顾。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主要存在司法机关解释说、司法人员解释说和并存说三种观点,笔者赞同司法机关解释说,认为刑法司法解释是一种比较宏观的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区别于个案中微观的行使司法权的刑法适用活动,司法工作人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活动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是一种无需授权的客观存在,与其说是“刑法解释”还不如说是“对刑法的理解”;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对象,有刑法规范说和刑法规定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笔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范,刑法解释的对象表面上是刑法条文,实际上只是通过解释刑法条文来明确其背后所包含刑法规范的含义;刑法司法解释是填补法律漏洞、弥补法律缺陷的基本方法,是确保法制统一的重要工具,是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重要手段;刑法司法解释作为有权解释,一经作出并公布后,便对各级司法机关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各级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在对上述问题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是法定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的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我国学者对刑法司法解释原则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坚持以下三项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合目的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刑法司法解释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包括主体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和形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解释要合乎法理、社会公理和人伦常理;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合目的性原则是对冲突的整合,它要求我们联系一国的客观历史所反映出的社会对法的要求来确定刑法司法解释的大体倾向。本部分还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的背离解释原则的情形进行了分析,例如:行政机关、人民团体、最高司法机关内部机构、地方司法机关等无权解释主体也在参与制定发布刑法司法解释;目前我国对刑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尚无法律作出规范,只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内部文件作出了规定;某些司法解释的内容事实上修改了刑事立法的规定,而演变成一种“准立法”;有些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着与共同犯罪理论、故意犯罪理论以及人伦常理相悖的情形。第三部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构想。针对当前司法解释工作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首先,应当科学界定刑法司法解释与立法的界限,刑法司法解释不得对法律作出补充、变通规定。其次,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解释权,应当禁止行政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参与制发刑法司法解释;禁止最高司法机关内部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发刑法司法解释;逐步限制乃至取消检察机关的刑法司法解释权。最后,要加强对刑法司法解释的监督,必须尽快将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法律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刑法司法解释的监督作用,并加强刑法司法解释的社会监督,同时采取综合措施对存在缺陷的司法解释讲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