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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活动交流的日益频繁,夫妻双方作为一个整体或夫妻一方各自独立作为个体,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夫妻财产随之形成了复杂多变的特色,作为夫妻财产制下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一直饱受诟病,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现行婚姻法中以“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规则作为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的标准,由于此标准过于模糊,“共同生活目的”难以界定,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困难,而且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夫妻“假离婚,真逃债”来规避债务承担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为了避免现象的扩大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推定规则作为新的界定标准,以期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但是随着民事交往行为的复杂化,此界定标准又严重损害了夫妻非举债方的权益,具有矫枉过正之嫌。为了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8年1月17日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将夫妻合意或者经事后追认的债务和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确立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该规定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矛盾,但从长远来看,该《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问题来说仅仅是一个“止血性”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根本解决还需要在立法层面做出努力,而且清偿追偿规定的不细化不完善,使得夫妻债务共同认定后的清偿追偿功能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通过对立法现状的梳理,不难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夫妻债务立法体系混乱、日常生活范围难以界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不够具体、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不明确、缺乏夫妻分居制度等。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追偿方面的不足,则是规定的缺失和不完善,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不足分析后,在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后,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提出较为合理的立法建议,进而促进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