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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从原来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改革而来,厂长(经理)的权力相当于现在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如果该企业的主管机构管理缺位,厂长(经理)甚至还行使股东会的权力,成为名副其实的“一把手”、“一霸手”。虽然我国现在的国有公司公司治理在理论上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的职权规定得比较明确;但我国现行的不少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须承担不少的领导责任,不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一言九鼎的地位没有改变,这就为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提供了环境。目前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的种类有:重大决策不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而是由个人“拍板”,导致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法定代表人贪污公司资产或者接受贿赂造成公司巨大损失。法定代表人侵占公司资金。法定代表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或上下游业务进行利益输送等情形。本论文分析了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的原因,主要有所有者虚置,没有有效发挥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我国千百年来形成的个人威权主义思想在公司治理中的反映。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各公司的章程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授权不清晰,使得法定代表人常常越俎代庖行使董事会及经理班子的职权成为可能。责任和权利对等的结果。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规制法定代表人合理行使职权的建议,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国有公司的清产核资等工作,赋予我国公民国有公司股东身份,结束股东缺位的情况,通过在网络上公开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电视上接受公民的质询等形式,让公民发挥股东的监督权、质询权、决策权监督法定代表人合理行权。二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董事是否有足够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判断的能力是董事会良好运作的前提,公司应提供董事具备必要履职能力的培训。选优配强公司董事。要强化董事失职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通过增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遏制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设立好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切实做好董事会的参谋助手。制订严格科学的董事会会议规则和会议程序。三是重新考虑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的合适性。鉴于法定代表人对内对外的职务行为都是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要的,而日常经营是经理班子的事情,按《公司法》的规定,是经理的职责。本文认为,设立董事会的国有公司由总经理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为合适。董事长主要负责公司的战略和如何监督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顺利实施,主要包括公司的战略发展、向公司员工和外界描绘公司前景(愿景)、寻找公司发展发需要的人才、加强对公司经理班子落实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策等工作。四是强化公司经营班子的建设,形成对法定代表人的制约。同时法定代表人不宜直接分管财务、采购和销售等易于滋生腐败的部门,改由经营班子其它成员分管。五是加大对滥用权力的刑事惩罚力度。通过修改刑法改变目前我国法定代表人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操纵股市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量刑畸轻的局面。六是推行法定代表人责任保险。将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这种或然事件造成的损失通过保险公司的快速理赔使公司得以避免灭顶之灾而能继续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