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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20世纪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创新工具之一,一方面对财产法和物权法的发展提供了广泛空间,为人们对市场中财产价值的再利用和流动性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另一方面这一金融创新工具也为市场经济的法治进程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资产证券化可分为金融资产证券化(Financial Securitization)和不动产证券化(Real Estate Securitization)。①在实践中,一般论及资产证券化时,严格来说是指金融机构或企业将其所保有的各种资产,转换成证券形态销售的一种流动化、市场化现象,而其主要以抵押权证券化为代表,晚近则扩及金融机构的放款债权或企业的应收款项等营业资产。质言之,乃将资产证券化以狭义理解,而有别于不动产证券化。②一般在论及资产证券化时,严格来说仅指金融资产证券化。由于我国目前仅允许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故本文对资产证券化也作狭义理解,对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资产证券化用语视为同一意思,不再加以区分。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了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不禁让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的优越性产生了质疑:资产证券化是如何运作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过程中是否存在着更大的潜在风险?如何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相关风险的监管?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参与主体众多、交易结构复杂、运作流程繁杂、市场化程度高的金融创新工具,其风险因素与一般证券有所不同,存在的风险内容更为复杂,不仅有操作流程上的风险,还有证券化外部环境造成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方面的理论研究还没有进入到很深的层次。一方面,我们应该在承认资产证券化能够带来相关经济利益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应当正确认识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存在,真正做到对其实施监管。在目前状况下,鉴于我国的法制环境、市场经济、证券市场还不完善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深入研究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监管问题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风险监管方面,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阐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原理及其内在的风险,应当实施“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以更好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