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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加之经济全球化不断向前推进,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进步之迅猛为世人所瞩目。然而,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是与日俱增的经济犯罪案件和经济诉讼纠纷。公检法机关、律师及当事人知识结构毕竟有限,因此要顺利解决这些纷繁复杂的问题,需要既懂法律知识又懂财务会计技巧的专业人员,“司法会计”2即应运而生,较好地满足了这部分需求。司法会计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及出具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等方式,协助解决案件和纠纷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问题。如其他司法鉴定意见一样,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过程中担当着“证据之王”3的重要角色,在法官判案过程中的作用可见一斑。鉴于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在查清案件事实过程中的地位之高,确保其正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会计司法鉴定证据,即在形成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的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据,其本质上仍属于诉讼证据范畴。因此,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种类、表现形式及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等方面,既不能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专业技术领域的规定,更要符合我国当前诉讼法、证据法等的相关规定。但当前实务中,会计司法鉴定人常常采用审计工作的原理、机制和方法开展鉴定工作,忽视会计司法鉴定也是一项诉讼活动这一事实,导致出现多份不同结论的鉴定意见,甚至相互矛盾,不被法庭采纳,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诉讼进程的推进,浪费诉讼资源,甚至最终导致败诉。在此背景之下,有必要对当前我国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对证据收集及运用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分析总结,进一步探讨如何规范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使得据此做出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更加科学和权威,提高其可采性,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各类法律诉讼活动。本文首先论述会计司法鉴定的定义、证明对象与鉴定范围,为下文展开对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探讨作下铺垫。其次,从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含义、分类及表现形式等基本理论着手,重点讨论言词证据能否作为鉴定证据的问题。再次,通过分析我国当前在界定、收集和运用会计司法鉴定证据方面存在的现状及问题,并排除审计证据规则在鉴定过程中的适用。同时明确当前我国规范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进而对症下药,提出针对性措施和建议,为司法会计人员提供指导,促进我国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各方面逐步趋向规范化,增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采性,协助司法机关及时解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