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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成绩斐然,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但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分割、医疗保险政策城乡不一、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城乡悬殊等问题突出,在当今国家力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实现医疗保险制度从“覆盖城乡”到“城乡一体化”的历史性跨越,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论文在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详述长三角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实现条件,结合国内外社会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的经验模式,试探性的提出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长三角地区突破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瓶颈,先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了四大实现方案:方案一,参保对象为所有城乡居民,筹资缴费上个人承担30%,国家承担70%,补偿比例为门诊30%+住院50%。其他方案均在上一方案的基础上补偿比例依次提高10%。运用Spss软件从筹资和供给平衡的角度论证方案的可行性,主要测定人均筹资30%这一缴费额度是否在居民上年度收入的2%-3%这一承受缴费范围之内。70%的人均筹资额是否在政府财政支出的5%-7%范围之内。结果表明方案一、方案二在长三角地区目前是现实可行的,随着经济发展方案三、方案四也将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设计意义重大:一方面,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在政策设计上实现了城乡的连接贯通,在制度架构上实现了城乡统筹,在管理服务上实现城乡统一,在待遇标准上实现城乡基本一致,顺应了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另一方面,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有效规避了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各自难以克服的缺陷,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制度运行的效率和互助共济能力,符合医疗保险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