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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历来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一直是国际民事诉讼的难点所在。作为条约缺位下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次优选择,互惠原则应时而生,成为国际间民商事交往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各国立法体系及司法制度的巨大差异,互惠原则的固有缺陷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日益凸显,甚至沦为各国与他国进行对等报复的工具,逐渐背离了互惠原则设立的初衷。基于此,各国纷纷尝试对现有互惠原则进行改革。部分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废除了互惠要求,一些国家虽保留了互惠原则,但具体适用时普遍采用宽松化解释或施加例外性规定。我国在实践中长期恪守事实互惠标准,原则性立法加之过于严格的司法解释,形成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领域的合作僵局。随着我国国际角色的转变,最高人民法院开始释放司法能动的积极信号,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性文件,初步确立了在东盟国家内部试行推定互惠、涉“一带一路”国家范围内实施法律互惠、其余国家遵循事实互惠的三级适用体系,但该转变带来的积极影响十分有限。互惠关系启动难、法官查明负担重、信息交换不即时依旧是阻碍全球判决流通的现实难题,这对我国互惠原则的制度设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旨以新形势下互惠原则的法律改进为核心切入点,在利用法学相关理论全方位透视互惠选择成因及走向的同时借助国内外典型案例详细考察了互惠原则的制约因素和发展趋势,为我国新型互惠关系的构建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为避免我国法院判决在国际社会面临愈加孤立的境地,今后,我国应本着“己所欲者,先施于人”的开放心态,在立法保留法律互惠的同时在实践中全面施行推定互惠。具体而言,在判断两国是否具备互惠关系时,我国不应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双方是否存在合作的先例,而应首先就认定两国存在互惠,只有日后他国拒绝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时再行确认双方互惠关系是否存续。此外,全面施行推定互惠还应着手实行建立判决承认与执行案例库、明确互惠原则举证责任方式、制定梯级互惠司法解释以及完善承认与执行互惠相关法等一系列配套举措为互惠原则的顺利运行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从而为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