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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资领域的价值调整机制,通过事先约定补偿的方式,投资方可以将投资风险予以一定程度的固定,融资企业可以由此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因而能够促进投资交易的形成,在投资领域被广泛应用。但是,对赌协议运行所涉及的固定风险、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内容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有诸多不协调之处,自在我国产生之初就饱受争议。关于对赌协议法律规制的理论和实践也未统一,直到今天,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搜集、整理了我国对赌协议成文的法律规范和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以此为研究材料,通过历史研究、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展开研究。首先,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资者、目标公司及或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安排,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无名合同。通过契约形成的结构能弥补投资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进而进行价值调整,因此具有促进投资交易的价值。依据不同时期法律规制的不同态度将其发展过程划分为审慎对待、探索突破、鼓励发展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均有典型的案例或规则为代表。对赌协议发展到现在,司法实践一直持保守的态度,《九民纪要》①最新提出应将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相区隔,尽量使协议有效,并且首次针对对赌协议的履行做出了规定,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对赌协议法律规制的发展。其次,虽然我国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不得不承认,与现实的需要相比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现有的规则数量较少、层级较低且不成体系;另一方面,现有的规制仍然固守传统的法定资本原则,表现出保守的态度,倾向于否定对赌协议的效力或将对赌协议的履行限制在了较窄的范围内,并且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将对赌协议履行的法律标准和实际标准相混淆,不利于发挥对赌协议的价值,不利于保护投资安全。再次,对赌协议虽起源于我国,但因其涉及的金融工具具有普遍性,国内外的相关规则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方面,《物权法》的“区分原则”的理论可以借鉴到对赌协议的认定中,通过将对赌协议进行重构,实现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的区隔,进而解决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而且,我国立法实践中对此已有所体现,可以用来支持这种对赌协议的效力判断规则。在对赌协议的履行方面,可借鉴偿债能力的标准来平衡公司向股东资本逆流和债权人保护的问题。对此,美国ThoughtWorks案中确定的规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值得我国借鉴。同时,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中,体现出了公司向股东资本逆流的时候需要考虑的范围和标准,这些规则可以作为对赌协议履行的标准予以参考。最后,在借鉴国内外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对赌协议法律规制的建议。针对对赌协议法律规制的现状,出台关于对赌协议的专门合同解释是完善对赌协议法律规制的重要一步。鉴于对赌协议的商业化特征,案例指导的规制价值显得更加重要。由专业的商事审判团队审理高度商业化的对赌协议纠纷案件,不仅能保证个案的公平和效率,更能从案例指导的角度丰富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此外,要充分发挥对赌协议的价值,最主要的是解决对赌协议的履行问题。建议采用偿债能力来确定对赌协议的履行标准,可由董事会出具专项报告确定履行范围,以此来平衡投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对赌协议的履行标准问题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