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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况,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虽对此情形下的所有权认定有相关规定,但规定不明且存在争议。所以本论文紧紧围绕解决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所有权认定问题,从明晰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开始,进一步探究适合我国国情的登记对抗规则,以期为解决多重买卖所有权认定问题提供理论支撑。故本论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归纳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登记效力的认定存在分歧,对善意第三人范围有不同意见,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尚存在不同观点。而学界亦对登记对抗规则理论,物权变动中交付与登记之法律意义,以及多重买卖所有权认定等问题存在学术分歧,由此引出本论文的研究范围。第二部分:解决多重买卖的关键,是先确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因此,通过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层面进行探究,确定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模式。虽此模式在学界已大致形成通说,但面对该模式下通过各种解释方法,均无法周全多重买卖各种情形下的所有权认定,学者们提出各种修改意见。通过对这些修改意见的反驳,论述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债权形式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合理性及优势,为后续论述提供前提条件。第三部分:通过介绍日本学界关于登记对抗规则的学说观点,发现日本法登记对抗规则理论存在的逻辑弊端。抛弃其理论中“谁先登记、谁取得所有权”的观点,进而确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登记对抗规则理论,以此为解决多重买卖提供理论支持。通过对我国创新性物权变动模式下公示方法的分析,得出不应单独将占有或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而应将两者结合,形成统一的权利外观,并以此作为判断第三人善意与否的主观认定标准。并通过介绍日本学界关于第三人范围限定的各种学说,结合2016年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确立我国关于“善意第三人”范围认定的客观标准,即“对相争特殊动产存在物权利益的竞争关系”。进而提出第三人在满足主观善意与客观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即可最终取得所有权,而非必须完成登记。并由此概括“善意第三人”的具体范围,其中排除查封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破产债权人等对标的物取得一定支配权的特殊类型债权人。第四部分:根据在前面几部分中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及登记对抗规则理论,运用善意第三人认定的主客观标准,并结合占有状态和登记情况判断第三人主观状态。通过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多重买卖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认定每种类型下的所有权归属。对受让人再转让,可能存在多重买卖与无权处分并存的情形,分情况进行讨论,运用前文确立的结论判定权属。并通过对登记对抗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对比分析,论述两者间存在的区别,认定两种制度应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第五部分:通过完善特殊动产的登记制度,修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的相关规定,以期更好的配合前面几部分对现有制度规定的解释,形成逻辑周全的特殊动产登记对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