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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利用实地调研的一手数据,以福建省和江西省90个村的900户农户作为研究对象。围绕林改过程中社会所关心的:各基层单位的产权制度安排如何形成?林改过程中,村集体组织是否应该收取林地使用费?林权制度改革对林业生产投入会产生何种影响?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论文首先利用土地供给需求理论分析了福建、江西省的90个村产权制度安排形成的影响因素。计量回归的结果表明,社会因素、经济因素以及政策因素都会影响人们对林地经营模式的选择,从而影响该村的产权制度安排。替代收入高的地区农户对林地的需求较低,市场完善的地区农户进行林业生产的热情较高。在劳动力比例较高的村庄,对资源的渴求程度会体现在农户经营林地比例的增加。通过研究还发现在社会资本、村干部质量较高的地区易于形成社区共管的林业经营模式。此外,研究结果证实了收取林地使用费有助于推动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林改的积极性,从而推进林改的进度和深度。 文章研究的第二部分运用Faustmann最优轮伐期模型进一步分析了不同林地使用费收取模式对于林业生产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以保护资源作为收取林地使用费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收取林地使用费实际上是对经营主体收益权的侵害。因此,从经营主体的角度分析不应收取林地使用费。同时,在所有的林地使用费收费模式中以采伐收入分成的收费模式最有利于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权制度改革旨在通过构建产权明晰的林业经营体系,最终实现解放林业生产力,推动社会投资林业的目的。因此,评价林业产权改革的绩效就必须从农户林业生产投入情况入手,尤其是对用材林的投入。在文中把农户的林业生产投资行为拆分为两个决策步骤:第一、决定是否投资林业;第二、愿意投资的农户,还需要进一步决定投资的规模。文中分别对影响农户两个生产决策步骤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其中,重点分析了产权因素中的稳定性、交易权以及抵押权对于林业生产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提高农户对长期经营林地的信心有助于农户采取持续性的生产方式经营林业;交易权虽然理论上能够促进林业生产投资,但在实证模型中还没有得到显现;拥有抵押权后,农户会扩大林地投资的规模。 最后,文章对现阶段林权改革的效果进行了评价,认为林权制度改革在促进林业生产力的解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只有与各项配套改革同时全面开展,及时为林农加快林业生产和经营提供有力的政策扶持、科技服务、信息咨询、法律保障、产品流通和投融资等社会化服务,才能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和改革成果的巩固,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