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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加剧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大批工厂企业开始搬迁、关闭,留下了大量遭受严重污染的原址场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成为我国当前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但目前我国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方面的法律制度还相当落后,不仅没有专门的土壤立法,也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2016年4月,央视对江苏省常州市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的报道,引起各界对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法律问题的热议。该校一路之隔三家化工厂原厂址于2013年立项、2014年3月份正式开展修复工作,但在修复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使污染物暴露在空气,造成附近学校学生相继检查出各种异常症状,引起学生家长对学校及其周围污染地块环境的关注。事件发生后,学校声明情况正常,当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也匆忙解释“没有问题”。环境污染问题是任何一个城市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中都必定要面临的问题。这次污染事件是当下中国环境问题的一个缩影,反映出我国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引发了我们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深思,也为我国当前的环境现状敲响了警钟。本文力图从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出发,在对此事件作出分析和总结的同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我国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为减少类似“污染事件”悲剧的发生。本文共计三个部分,分别论述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的概要、分析本案所反映出的我国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针对国内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案例的引入。主要是通过对引出案件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从事件所暴露出的社会问题中提炼出本文的主题,在其基础上分析有关法律问题。第二部分: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有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一,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制度不完善。通过梳理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制度中评价主体、评价程序以及评价的管理部门三方面分析其存在的不足;第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设置不科学,分析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设置,以及国内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情况;第三,分析现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第四,分析公众参与在我国污染土壤修复过程中的实践程度。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分析出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作为本文的核心,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经验,同时结合国内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的实践,对完善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制度、优化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设置、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健全公众参与这四部分提出建议。第一,从评估主体、评估程序以及评估的管理部门等方面完善评估制度并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二,完善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加快制定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第三,通过建立完善的土壤状况公布制度、电子化的污染场地信息跟踪管理档案以及扩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等措施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第四,从切身落实公众知情权、保障公众参与权、公众监督权以及救济权等方面来健全公众参与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