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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厂商贴附和国内注册商标相同的境外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采用实质性损害判断标准。实质性损害标准认定加工厂商是否侵权以其合理注意义务为前提,并且考察国内商标权人利益有没有被实质损害。如果加工厂商对指定贴附的境外商标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纵使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加工厂商对指定贴附的境外商标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对国内注册商标造成损害,要与定作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以与贴附的境外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国内商标的知名度不同而异:对普通注册商标或非注册驰名商标,加工厂商只要尽一般注意义务即可,即只要核查定作人对指定商标具有合法有效使用权;对国内知名或驰名注册商标,加工厂商要尽更高的注意义务,除了核查合法有效使用权外,更要核查境外商标是否为善意注册。当然这种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以国内知名或驰名注册商标权人的告知为基础,即收到国内权利人提供的境外注册商标恶意注册的证据后的停止加工业务合作。实质性损害是指商标权人在商标上享有的实质性利益包括负载于商标的信誉、美誉及商标商品现有和具有知名度的潜在市场利益受到损害。如果贴牌加工的商品对国内商标权人的这些利益造成既有或潜在的损害,即可认为损害的成立。国内加工厂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