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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制度产生之后,商标有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区分,在商标权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有人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也相同或类似,从而出现了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商标法从产生时起一直采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如何解决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理论与实践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201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第59条第三款规定中引入商标先用权制度对商标的在先使用提供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商标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限制。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商标先用权的产生原因和价值。商标先用权的规定解决的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冲突时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而言,这一冲突根源于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我国商标法一直以来主要以保护注册商标为主,使得实践中出现许多不诚信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商标先用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标注册制度带来的不利影响。商标先用权的规定保护了未注册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既体现了对商誉的保护也体现了商标的区分功能,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讨论了商标先用权的界定和构成要件问题,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第二章主要是对商标先用权进行了详细界定:第一,通过对各国立法比较以及学者们观点的分析,本文结合商标法的规定对先用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商标先用权指的是在他人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并获得一定影响的使用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第二,商标先用权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商标的“原使用范围”,具体包括原有商标范围、原有商品或服务类别、原有的经营范围。第三,对商标先用权概念的理解需要分清商标先用权与在先权利、恶意商标抢注以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之间的关系:从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商标先用权不属于在先权利;当出现恶意抢注行为时,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标先用权人则没有上述权利;商标先用权的规定与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对商标知名度的认定标准上存在相似之处,在保护力度、知名度要求、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第三章主要论述了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问题,根据我国最新商标法的规定,本文认为对商标先用权的判断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具有在先使用的客观事实,二是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类似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对时间上在先的判断,要求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且在商标注册人使用之前;对商标使用要求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且连续性的使用;对有一定影响力的要求,很多学者对条文中“有一定影响”的规定持反对意见,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对商标的知名度作出限制是有必要的,并认为商标影响力的判断要结合各种要素。第四章主要是结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提出我国商标先用权如何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