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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了五个年头,相关配套措施不断完善,反垄断执法经验逐步积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在竞争法领域中,“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反垄断法”这一主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改革目标的提出,近年来掀起了一股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的浪潮。一方面,国有企业集中在发展国有企业规模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集中也容易导致相关行业内国有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使集中后的国有企业加强或获取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消极影响。对企业集中的控制作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在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国有企业集中也必须纳入到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内。目前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经济转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不仅是渐进式的转轨,是改革、发展和稳定统一的转轨,也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的转轨,是多元目标的转轨,是行政主导模式下的转轨,更是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这一宏观背景下的转轨。立足于我国转型期背景下多元竞争的现状,本文通过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各国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集中的一般理论,归纳企业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经验,针对我国国有企业集中的反垄断问题,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考。
第一部分:综述国有企业集中的概念,分析经济转轨时期我国国有企业集中的特征。
第二部分:分析国有企业集中与垄断的关系,阐述国有企业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国有企业集中规制的局限性。
第三部分:比较研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对企业集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理论与立法实践。
第四部分:总结各国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集中的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政府在国有企业集中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提出我国运用反垄断法规制国有企业集中所必须处理好的几大关系。
第五部分: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集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的建议。从实体规制和程序规制两个方面探讨适合我国实际的国有企业集中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并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相关问题提出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