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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习惯作为本土法治资源,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与人文情结,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的法源条款将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在民事习惯法源地位既已确立的前提下,尚需进一步明确一项习惯具备何种条件才可成为法源,以及民事习惯法源适用过程中的具体细节问题。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主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对比分析,引出文章的写作重点,指明对民事习惯法源问题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可以加深对习惯法源性质与地位的认识,而且在实践中也能为法官运用习惯解决争议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文章正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习惯法源地位的确立及其价值。文章先从民事习惯概念入手,说明作为民法渊源的乃是“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法”这一概念因不符合习惯法源的本质而不予采用,“民事习惯”的表述更切合习惯法源的意义。紧接着说明民事习惯的法律地位——补充性法源。此前,民事习惯只是零散地被规定在《物权法》和《合同法》中,而且只有法条明确规定可以适用习惯时,法官才可援引习惯用于所裁判的案件。如今,补充性法源地位的确立,使习惯的规范作用涵盖所有民事领域。最后探索民事习惯法源地位的确立所具有的价值,民事习惯不仅可以发挥弥补成文法漏洞的基本功能,还会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进一步彰显我国民法规范的本土化特征。第二部分是习惯成为民法渊源的条件。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应具备反复持续性、规范性以及法的确信三个条件。首先,反复持续性是民事习惯构成之基本前提,某一行为事实状态的反复持续才可能引发习惯的形成;其次,民事习惯应具备规范性,主要看是否涉及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即习惯的内容是明确的,界限是清晰的;最后法的确信是认定民事习惯具备法源地位的关键因素。法的确信是共同体成员认可某一习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主观状态。在法的确信来源方面,有“国家认可说”和“社会认可说”两种理论。本文支持“社会认可说”的观点,习惯的法源效力来源于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内心认可与外在实践,与国家公权的承认与否无关。基于当前法的确信有所衰退的态势,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挖掘传统习惯中的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重新唤起社会对习惯的法的确信。第三部分是民事习惯法源的司法适用。首先,在适用顺位上,要遵循民事习惯补充制定法为原则,优先制定法为例外的基本准则。只有在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和存在商事习惯的情形下,民商事习惯方可优先于制定法而适用。另外,民事习惯要优先于民法基本原则。原因在于民事习惯相较于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更为具体,法官适用民事习惯的成本和风险也会相应较低。其次,在民事习惯的举证分配上,由主张适用民事习惯的当事人负初步的举证责任,必要时法官也可依职权主动查明。若当事人事前已约定排除民事习惯的适用,且该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再适用习惯。最后,适用民事习惯作为裁判案件之大前提时,必须做好充分的说理论证,以增强判决的信服力和可执行力。法官在将民事习惯作为裁判依据时,应沿着一定思路:本案适用民事习惯的原因——该民事习惯是否满足法源的条件——总结该民事习惯体现的一般规则。结语部分对整篇文章进行回顾与总结,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明确构成习惯法源的条件及其具体的司法适用,使习惯法源发挥行为规则与审判规则的双重功能。司法实践中应重视习惯规范的地位与作用,法官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要敢于运用习惯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