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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改革目标和任务后,新一轮司法改革开始启动,此次司法改革在深度与广度上都不同以往,各项改革任务的推进和落实必将对我国的法治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不断完善的司法体制和机制,加强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目前推出的司法改革措施就是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完善和强化司法责任体系。而这种改革必然对我国长期存在的案件请示制度产生影响。 案件请示制度在我国法院审判过程中一直作为一项“非正式制度”存在。但由于案件请示制度在自我形成与完善的过程中已经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在法院实践运作中逐渐成为一种惯例,被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广泛应用,在现今中国的整个司法实践中占据着重要位置。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法制、民主、开放、自由观念的不断提升,我国新政策中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慢慢加快,案件请示制度的利弊愈加清晰地表现出来,对其进行改革也已经是必然趋势。但应该何时改、从哪改、改多少引起了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最终要将案件请示制度继续保留还是取消,即究竟是存是废,各有争议,为此理论界与实务界产生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以严谨的逻辑性先陈述研究案件请示制度的背景和现实意义,现阶段对案件请示制度的研究现状,分析案件请示制度存在的原因,再通过研究案件请示制度的实践运作,以及案件请示制度的法理背离以及现实的弊端来说明对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最后阐述自己对案件请示制度改革的观点进而为下一步司法改革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