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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中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类型,有关其性质的观点涉及行政、司法以及监督等多重属性。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有权对法律主体实施的行为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所进行的专门监督通常被称为“检察监督”。检察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监督类型,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民事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广泛职权是各国法制的普遍现象。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均赋予了检察机关程序性权利,即检察官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法参与民事诉讼。与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相比,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立法粗疏,监督方式单一,法律明确规定的仅为抗诉制度。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法治环境的改善,现有的检察监督方式已无法适应法治建设的进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亟待建立由单一式监督向全面式监督发展的新模式。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应逐步实现干预型监督向保障型监督、监督者的角色向参与者角色的转变,扩张民事检察权,监督的范围应当涵盖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监督方式应从事后监督拓展到事前的诉讼中参与即民事公诉制度,完善检察监督权的保障机制,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行使过程中的阅卷及调查取证权。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应立足于我国国情,与时俱进,同时要协调好民事检察监督与司法独立、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避免其冲突,确保检察监督制度在现代司法体制中价值功能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