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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夫妻之间的赠与问题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婚姻法》第十九条却只能大致粗略的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规定。公证实务中很多关于夫妻财产约定、赠与等更为具体的内容无法依此进行解释,对于该条的理解就会造成偏差。因此,造成了公证员没有区分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赠与的界限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以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形式囊括了所有夫妻之间财产权属变动的情况。人民法院也出现了大量的同案异判现象。夫妻财产制约定和赠与无论在概念、法律适用、作为依据导致财产权属变动以及撤销权等方面均有着本质的不同。正确把握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将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赠与区分开来是正确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基础,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 引言部分,概括叙述了公证行业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形式囊括了所有夫妻之间权属变动形式的现状。 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引用四个法院裁判的案例,导出夫妻两人之间有一份约定把夫妻其中一人的财产约定为两人共有、归对方一人所有的行为属于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的手续的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夫妻财产制约定概述,介绍夫妻财产制约定的概念、特征、性质、范围及变更和撤销。 第三部分,夫妻双方之间对财产制约定成立生效后自动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 第四部分,结合论述对引用的四个案例进行解读。 第五部分,从公证日常工作角度出发,提出完善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建议。 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