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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宅商品房市场的持续迅猛发展,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总量不断增加,居住区内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及其使用管理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现行法律规范大多是从公法角度,即规划管理方面对其进行规制,而在所有权归属等问题上则很难在对应法域中找到直接法律依据。尽管《物权法》等也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以及所有权归属问题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条款数量有限,内容也比较原则,缺乏法律规则必要的指引功能。基于上述问题以及客观现状,本文就现有法律框架下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问题进行了尝试性分析。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梳理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立法现状和实态类型。从规划管理和民事权属两个角度,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使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类规范之充实详尽与民事权属类规范之概括单薄,形成鲜明对比。现行法律规范上的各种功能分类,侧重于规划设计与配建指标等作用,难以作为确定公共服务设施权属的依据,因此有必要从功能性质和作用大小的角度,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划分为基础性、增值性以及公益性等三大类。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两种典型的公共服务设施权属认定观点并一一进行了辨析。第一种观点“成本分摊说”,看到了“成本”与“所有权”两者间的表层联系,但是未能准确辨别“成本计算”与“所有权变动”的实质性区别;第二种“面积分摊说”,试从公用面积分摊和土地面积分摊两个侧面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但辨析之后发现两种分摊观点均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第三章试从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入手,通过《物权法》“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保有建筑物所有权”等规定分析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原始取得模式,并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两个角度分析了公共服务设施所有权可以为业主或者相关单位所继受取得。第四章主要阐述了公共服务设施所有权的规划用途限制,并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居住区停车库(位)、会所、人防工程等几种常见设施的特别规制。第五章结合居住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对完善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