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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的研究,一般将农民工子女分为两类,一类是随父母进城的,称为随迁子女或流动儿童;另一类是留在户籍地的,称作留守儿童。本文研究的客体是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在这里,根据我国《民法》上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以18岁为界限,18岁之前的称之为“农民工子女”。这个群体不像那些留在户籍地的农民工子女,有一片安定的故土可以守候,有一个确定的“上级”可以遵从和申诉;农民工随迁子女生活在“流出地”与“流入地”的夹缝中,渴望和现实形成的巨大落差使他们承载了太多不同于同龄人的“生命之重”。因此如何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一项权利未得到很好的实现的原因往往是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受教育权,同时兼具社会权和自由权两种权利的特性,既要求政府干涉,兴学助学,又要求政府放弃干涉,尊重教育者的教育自由,以及受教育者的受教育自由。虽然,近年来,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的实现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并且出台了各种政策以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但现实中在实现上还是差强人意。农民工随迁子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同时也是相对弱势的一个群体,更应该保障其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以更好的实现教育公平。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重大。本文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公民受教育权的内涵及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内涵;第二部分,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现状及成因分析,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了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难以实现的原因;第三部分,针对以上原因,反思现状,提出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问题的对策,希望从法律保障角度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提出一些建议,切实营造和谐的教育与受教育的人文环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城市与农村的健康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