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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责任制度是一个宏大且深远的课题。行政主体和公务员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两大主体,也是认识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内在原理和机制的主要视角。虽然我国于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了行政机关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但真正行政赔偿制度却在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才最终确立。公务员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也相对落后,不仅起步晚,而且立法成熟程度差,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若干条文涉及以外,多为行政法规或规章一级的零散规定,内容也是针对性较强的临时规范,整体的、规范化的公务员法律责任制度尚未建立。行政主体法律责任和公务员法律责任之间相互脱节,使大量的行政违法责任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导致一方面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却得不到有力保障,另一方面隐藏在行政机关这一“外壳”下的公务员法律责任也难以追究。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关键在行政责任制度的科学构建和有效落实。如何对其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的法律责任现行制度予以分析并提出建议,从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无疑是当前极具现实意义的重大理论课题。本文的研究思路遵循从抽象到具体、从应然到实然的逻辑规律,先对行政法律责任进行理论研究,再对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制度分析,最后对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制度构建。文章的总体结构如下:首先是引言部分,提出本文选题依据和意义,研究思路等内容。第一章是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从应然角度讨论其概念、特征、分类及理论基础等问题。第二章是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从行政主体和公务员两个角度对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检讨。第三章是对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理论重构进行探讨,集中在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归责模式和责任转化三方面予以分析。第四章是对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公务员法律责任追究和行政法律责任转化制度建设三方面。最后是结论,总结本文最终和整体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