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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经济快速发展,二手房市场也持续繁荣,不断涌现的中介公司为二手房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了便利,也为房屋买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由于二手房中介市场的混乱、中介机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关于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中“跳单”行为引起的纠纷成不断上升的趋势,各级法院关于该类纠纷案件的数量也是持续增加。由于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不同的法院对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纠纷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难以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居间合同的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居间合同“跳单”纠纷的处理进行指导。在司法实践中,居间合同多以《看房确认书》、《房产求购确认书》等的形式出现,约束三方当事人行为,由于当事人不诚信行为或争议问题模糊不清而引起纠纷。本文以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过程中经常发生的“跳单”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理清居间合同“跳单”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陶德华案”)、“徐稀成案”和“陈光案”三个案例的案情进行分析,找出三个案例中争议较大的共同焦点,分别列为三章进行法理分析,首先分析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问题,评析关于认定该条款效力的三个主要观点,并提出笔者的观点,该条款约定禁止“跳单”期限不超过1年、禁止委托人与卖方私下交易应认定为有效,当独家委托情形下禁止委托人通过其他居间人交易时也应认定为有效条款,非独家委托情形下则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其次,分析当存在与不存在禁止“跳单”条款时委托人“跳单”行为的属性,即在不同情况下委托人是否需要为自己的“跳单”行为承担责任。最后,对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问题进行剖析,居间人主体身份有效、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及其成立与居间人的居间行为具有原因性为居间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般条件,但在“跳单”情形及其他特殊情形下,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成立、行使较为复杂,笔者通过对不同情况下的居间报酬请求权进行分析,为我国法院在审判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纠纷案时提供参考,也为我国目前多式多样的居间合同纠纷的处理给予一定借鉴。论文的最后,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纠纷,提出规范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范本、完善二手房中介服务信息披露制度和明确居间报酬的承担义务及标准的建议,以便促进我国二手房买卖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