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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军舰的定义做了专门界定,“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这一规定明确了军舰的构成要件,清晰地将其与商业船舶区别开来。此外,《公约》在各个海域制度的规定中,赋予了军舰豁免权、管辖权等权利,使之成为不同于一般船舶的“特权阶层”,形成了在海洋法中较之其他船舶更为特殊的法律地位。海洋法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以《公约》的规定为框架,达成了许多共识,如军舰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就得到了学者们的一致肯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的制定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传统海洋强国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利益调和的产物,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它都语意模糊,甚至未有规定,关于军舰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是如此,存在着一些语焉不详的地方,这引发了学界的诸多争论。一方面,在国家管辖海域,如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公约》赋予沿海国相应的主权和管辖权;另一方面,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为了便利国际商贸往来,促进海洋的开发利用,《公约》对非沿海国的权利也作了规定,而作为一国武装力量组成部分的军舰,其享有的权利与自由也有所体现。而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如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问题,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军事活动问题,却缺乏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为维护自身利益,纷纷对《公约》做出利己解释。一些海洋强国,经常派遣军舰等船舶进行远洋考察,甚至在他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军事活动。他们认为,《公约》肯定了军舰特殊的法律地位,较之一般的商业船舶,军舰应当享有更多的权利与自由。换言之,军舰既享有商业船舶拥有的权利,又基于自身的特殊性质,享有许多商业船舶不具备的权利。这种主张,为他们军舰的自由活动铺平了道路。但是,与之对立的是,许多沿海国,特别是海上力量较为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并不乐见此种现象。对于他们而言,别国军舰在本国的管辖海域内通过或进行军事活动是一种实质上的威胁,侵害了其国家安全。因而,这些国家往往要求别国尊重《公约》赋予他们的主权与管辖权,认为根据此种权利,他们能够采取一些措施,如制定相关法律规章等,限制军舰的通过或活动,从而对抗海洋强国的主张。本文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框架,从《公约》对于军舰的相关规定入手,研究军舰在不同的海域享有的权利,分析军舰在国家管辖海域内因沿海国管辖权的存在而受到的限制与约束。选取两类争议较大的问题,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问题与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军事活动问题,探讨军舰活动和沿海国管辖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军舰法律地位的概述。按照《公约》划定的不同海域制度,对有关军舰的规定进行梳理归纳,对军舰的法律地位做出界定,为下文具体问题的展开做好铺垫。第二部分是对军舰在领海无害通过问题的探讨。由无害通过权的产生入手,揭露这一争论的焦点之所在,对军舰能否满足“无害”这一核心条件以及军舰能否成为无害通过的适用主体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军事活动问题的讨论。结合相关的理论与现实事件,对专属经济区内军舰的“航行自由”问题和军事测量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第四部分是对于和平环境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建议。针对当前我国的海上安全态势,从战略制定、海上力量建设、法律制定等角度做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