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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孤儿作品是指享有《著作权法》保护,使用人完成合理勤勉搜寻义务后,著作权人身份不能确定或者联系不上著作权人的作品。随着文化市场的各种交易日趋复杂,社会公众接触作品的机会增大,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加快捷,流通成本逐渐降低,利用他人作品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回避的事实,孤儿作品作为一种处于边缘性质的权利状态的作品,各国著作权法对其利用方式的探讨仍处于初始阶段,一些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我国对孤儿作品利用方式的法律规范更是一片空白。据此,文章围绕孤儿作品利用方式从理论和立法实践上展开对集中许可的讨论,以期能在我国孤儿作品的研究领域做出理论贡献。第一章是我国有关孤儿作品的立法分析,首先引入国外对孤儿作品的定义和国际组织拟定的孤儿作品利用原则,接着阐述我国存在的制度困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范围狭隘、《著作权法》第19条和《继承法》第32条规定的“国有”作品主体虚化和《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缺乏代表性等。最后分析我国产生孤儿作品主要受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网络技术的发展改变作品的传播方式以及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著作权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第二章从法经济学角度探讨孤儿作品集中许可利用方式的可行性。首先以交易成本理论基础,分析孤儿作品中主要存在的三种交易成本:孤儿作品的界定成本,使用人对著作人的搜索成本和孤儿作品权利变动的协商成本;指出孤儿作品著作权交易市场失灵主要原因在于上述交易成本过高以及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两种解决途径不能将孤儿作品的正外部性有效内部化,相比之下集中许可通过交易条件和价格信息的“内部化”,既有效降低孤儿作品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也能使孤儿作品正外部性内部化。接着以利益平衡理论为视角,探讨孤儿作品集中许可利用方式能够使著作权人的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达到新的平衡:集中许可与著作权人已有的市场并不冲突,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替代授权”,使用人对孤儿作品的利用不会影响著作权人原有的市场利益,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创作诱因构成损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为著作权人追求私利的同时必然促进作品传播进而提高社会总福利。第三章是以国外关于孤儿作品利用方式为视角,进一步比较分析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意义:Google数字图书馆案和解协议对孤儿作品的利用方式的启示是积极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主体优势;北欧的延伸性集中许可,对我国拓宽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欧盟ARROW行动计划在孤儿作品数据库建立所做的努力,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孤儿作品数据库建设指明了方向;另外英国、加拿大、美国等国的立法经验提示我国需设定孤儿作品使用人的“合理勤勉搜寻”义务等。第四章是关于我国孤儿作品集中许可制度的思考:孤儿作品的范围限定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拓展到非会员作品,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息化建设,通过政府财政扶持手段完善孤儿作品的数据库,并在《著作权法》中新增孤儿作品条款,以著作权人的信息缺失状态划分孤儿作品的基本范畴,通过“列举式”立法增设孤儿作品使用人的“合理勤勉搜寻”义务等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