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冲突法上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公共秩序保留在限制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安全阀”。为维护本国法律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代各国的国际私法无不采用这种制度。但国际上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适用标准,由于人们对公共秩序的理解不尽相同,产生了一些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上的理论争议,所以它也是争论最多的问题。本文在介绍公共秩序的相关理论时,主要是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本质、作用出发,并从我国立法和司法两方面介绍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笔者也在这一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希望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起到一点微薄的作用。在论述时,本文共分为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公共秩序保留概述、各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展现的特点与趋势、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等四大部分。文章第一部分旨在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一个基本界定,从涵义、作用及意义三个方面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在考察公共秩序的涵义时,应从动态、静态二个方面来进行:从动态来考察,它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专指国际私法中一项可以排除被指定适用的外国法的基本制度;从静态考察,它是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准则或重大利益。从作用角度来讲,公共秩序具有双重功能——肯定和否定。即直接对内国关涉公共秩序的法律规定的有效性进行肯定,从而在反面呈现为否定有关外国立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几种理论并对这些理论作了简要的评析。文章第三部分阐述了各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和发展趋势。第四部分介绍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了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持充分肯定的态度,并通过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的实际适用的案例分析,反映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状态。另一方面针对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实践、司法实践两方面提出完善措施,以逐步实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的不断进步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