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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破产清算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各债权人可受偿的额度和彼此之间利益的分配,优先权行使的结果将对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产生巨大的影响。保障个别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优先受偿是优先权制度的制定初衷,但合理的制度设计同时也应当兼顾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以期以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式建立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面对世界范围内的税收优先权衰落趋势,我国有学者主张废除税收优先权制度,从而减少破产财产的流失并增加其他债权人的受偿财产,可以更有力地保护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普通债权人。同时也有不少学者主张税收制度在我国国情下具有公益性,认为不能以牺牲公有性质的国家财政来增加其他债权人私有性质的破产财产。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的保护顺序和保护程度之研究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障税收债权,还在于如何平衡税收债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性,使各个债权的实现都能体现公平和效率。2020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的税收征管公告,解决了以往困扰法律界多时的税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和受偿数额问题,以及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实现的顺位问题,对企业产生了诸多影响。此新公告有着明显的进步性,体现了国家支持企业发展以及改善营商环境的决心,但就其内容来讲还有可以进一步完善之处,本文将就其进步性和可完善之处予以讨论。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笔者肯定税收优先权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为督促税收机关及时履行其应尽职责、合理保护其他债权人权益提出要对税收优先权进行限制,包括程序上的限制和实体上的限制。程序上的限制包括强制措施、税收债权申报、管理人撤销权、纳税担保的限制。实体上的限制包括借鉴其他国家已有的且适合本土化的削弱税收优先权的经验,对享有优先权的税收债权的种类、范围和期限进行限制,将应当给予优先权的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区别开来。最后讨论如何完善破产清算程序税收优先权的程序和实体,程序包括如何进一步加强完善纳税担保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实体包括完善享有优先权的税收债权的种类、范围、期限以及讨论和其他法律如何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