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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制度既是一个完备的公司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公司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合法理性地退出竞争市场,维护市场安全,保护股东、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依据我国公司清算的法律渊源,公司清算类型可分为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解散清算又可分为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公司强制清算主要是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或者遇到障碍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强制清算程序是一种民事特别程序,性质上属于非诉程序。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主管。我国有关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立法,除公司法外,分散在不同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法律指导意见之中,缺乏良好的统一性、系统性。在强制清算制度及程序的研究上,不少学者以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角度进行相关理论研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是从公司法理论基础、清算价值理论分析入手,以强制清算程序为主线,对股东利益保护的系统研究仍非常缺乏。鉴于前述的主题与研究中心,本文贯穿两条主线:一条主线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梳理公司强制清算的程序,以公平、利益、效率等价值理念来检视我国强制清算程序立法的不足,并试图提出完善建议;第二条主线是以股东利益保护为中心,探索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全面而系统地保护股东利益的方式。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程序展开讨论。首先,笔者介绍了强制清算的三种启动事由,包括三种: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其次,笔者逐一分析了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程序、主管与管辖,以及审查与受理程序,并提出完善建议。其中,公司强制清算审查包括了书面审查和听证会审查。第二部分对强制清算中的通知与公告程序进行研究和探讨,主要内容包括1、阐述了通知与公告债权人的法律规定、媒体公告的范围和级别等;2、提出了增加清算组在清算各重要环节通知股东的建议,以便维护股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清算组等的合法权益;3、介绍了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通知和公告的情形。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公司强制清算的清算程序。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立伊始,自公司财产清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和确认、清算方案的制定与确认、清算分配、清算报告的制作与确认,每个步骤环环相扣、依次衔接,不可任意跨越和逆转。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人,在公司清算期间享有剩余资产分配权,因此,笔者建议在公司强制清算中充分考虑保护股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并体现于强制清算程序各个环节的立法设计中。第四部分重点总结、归纳了目前我国强制清算的四种终结方式:一是完成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二是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终结;三是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四是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笔者在该章节还阐述了强制清算报告的制作和确认,以及强制清算注销登记的实践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