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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提高庭审实质化水平,保障刑事被告人质证权,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有关制度进行了增修。那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目的有没有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实现?以及获得什么程度的实现?因此,对新刑事诉讼法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实证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运用实证研究以及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首先新刑诉法修改前后证人出庭作证规范方面的变化得出两者规范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其次对新刑诉法下证人出庭作证实际状态与成因透视,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中的原因;最后以前两项研究的为基础,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除引言外,全文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从规范角度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证人出庭作证规范进行比较。第一,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证人出庭作证规范进行比较发现,为了解决证人出庭难这一立法目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质证规则,将质证规则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187条规定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条件相衔接;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规定第187条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案件范围;为了发挥证人证言作为言辞证据的优势,避免庭审走过场,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强制证人出庭及拒绝作证的制裁制度;为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新增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与证人作证补贴。第二部分为对新刑诉法下证人出庭作证实际状态进行考察与成因透视。通过对法官的问卷调查及个人访谈的方式,对新刑诉法下证人出庭作证实际状态进行考察与成因透视,笔者粗略了解到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而且我国证人出庭作证一些新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首先,从公检法对待证人出庭作证态度来看,他们是消极的。为了达到绩效考核标准,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片面追求工作效率而不希望证人出庭作证。其次,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但是受保护案件范围模糊以及证人保护主体不明容易导致责任推诿。再次,证人作证补贴范围、标准以及程序在立法中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致于证人作证补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有效落实。最后,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导致我国的实体制裁措施难以发挥作用。这些都在司法实践中妨碍证人出庭作证,使得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仍旧任重道远。第三部分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为保障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有效贯彻和落实,结合前面的分析路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第一,已有的绩效考核机制决定了司法工作人员的立功受奖、职务升迁、薪资待遇等现实利益,其不仅要求公安机关在保证案件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快速破案,而且要求检察院、法院快速结案,是带有浓重的行政化色彩的绩效考核标准。这样的考核机制使得司法机关不愿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笔者首先建议改革已有的绩效考核机制。第二,由于有些法官没有严格把握证人出庭作证条件中的“必要性”条件已经辩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一款申请证人出庭权缺乏有效保障,因此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三,由于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惩罚措施不够完善,建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或者司法解释来完善不出庭作证的惩罚措施。第四,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障措施方面不完善,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经费保障、社会保障与权利保障等方面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