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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要素变动,就是公诉变更。公诉变更制度是公诉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我国的现行立法尚无明确规定,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学界对该问题的关注明显不够,司法实践中公诉变更的操作也比较混乱。公诉变更制度符合诉讼的正义与效率两大价值,能体现起诉便宜主义、控审分离原则、人权保障理论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这些诉讼原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设立这个制度,但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尚需完善。论文在检视我国公诉变更公诉制度的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就其如何完善提出一些粗浅看法。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公诉变更的基本内涵和公诉变更制度的理论基础、公诉变更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我国公诉变更制度的检视、完善我国公诉变更制度的构想四个方面入手,对公诉变更制度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公诉变更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公诉变更的定义及其类型化,司法实践意义上的公诉变更,是指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后,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检察机关发现起诉书中一些影响定罪量刑的要素需要变动,而依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修正原先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从变更起诉的具体内容、对被告人的影响、权能划分三个方面类型化。其次从变更起诉的诉讼属性、变更起诉的诉讼价值、变更起诉的诉讼原理三方面来论述公诉变更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起诉变更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通过对德国、法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英国的起诉变更制度进行阐述,将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公诉变更模式分为司法控制型和控诉主导型,通过总结它们的异同点提炼对我国有价值的规定。第三部分,我国公诉变更制度的检视。本部分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的阐述,分析出我国公诉变更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公诉变更问题进行规定,而“两高”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司法解释形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两高的这种自我授权严重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同时,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略。具体来说,我国公诉变更时间限定上不合理、公诉变更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不足、法院自动变更起诉罪名无限制等都是我国在构建公诉变更制度要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他国公诉变更的经验,对完善我国的公诉变更制度提出一些构想。本部分系论文的核心,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完善:将公诉变更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法院审查权的设置:诉因制度的引入;法官变更罪名的限制;注重被告人及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公诉变更诉讼行为的具体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