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营人主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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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经营人(ship operator)”的概念广泛存在于国际公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也引入了这一术语,但未明确其含义。“船舶经营人”涉及海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认定,关乎法律责任的承担,意义重大,但过去十数年我国学术界众说纷纭,实务界莫衷一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的规定》”),其第12条明确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下船舶经营人的含义。为系统理解船舶经营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本文将追溯船舶经营人的源起和发展,结合国内外立法状况、理论观点和司法审判,深入阐释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船舶经营人”的法律概念,指出其与船舶所有人等相关法律主体的区别,从而研究其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问题,在此基础上就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追溯船舶经营人的源起和发展。本章梳理了古罗马至今各主要国际公约和各主要海运国家海事法律关于船舶经营人的表述,分析指出船舶经营人的起源,并归纳各国际公约和各国对待船舶经营人的态度和差异。  第二章分析船舶经营人的内涵。本章分析了《海商法》施行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船舶经营人”之规定,归纳了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争议,并分析《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的规定》中对船舶经营人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指出在海商法体系下统一规范“船舶经营人”的可能性,以及船舶经营人与其他海事主体的区别。  第三章论述船舶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本章指出船舶经营人对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为主要内容的“船舶经营权”及其用益债权性质,并剖析因此衍生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提出对船舶经营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包括统一规范在海商法体系下船舶经营人的含义以及建立更为完善的船舶经营人登记制度,从而使船舶经营人主体制度更为体系化,以促进相关海事制度的落实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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