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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不断扩大。国际资本流量攀升,2014年中国首次超越美国成为最大的FDI流入国。跨国公司纷纷以设立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等各种形式进入中国,跨国交易的复杂性,各国税率的差异,国际税收调节机制的不完善,促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品牌开拓和市场推广过程中有可能产生营销性无形资产,而如何确认和衡量归属于这部分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收益、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难题。无形资产在经济活动中的驱动作用越来越明显,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内涵也随之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外延。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也成为转让定价规制中最为复杂的部分。美国国内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简称IRS)为平衡税企关系,维护本国利益,在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与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也根据国际发展局势,制定了《OECD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作出相应规定,指导各国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的协调与合作。2013年,OECD公布的《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修订讨论草案》为无形资产(包括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提供了具体指引。我国关于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研究还相对较少,立法也处于空白阶段。本文首先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系统介绍了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理论,并结合Glaxo案件对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选择和应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对我国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方面的现状进行了详细梳理,通过研究OECD及其他国家在规范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的举措和观点,深入剖析当前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管理面临的特殊问题,以期为中国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法规的构建及管理方面提供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