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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罪,一直倍受刑法学界关注,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盗窃罪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盗窃罪的法益是盗窃罪的最基本问题,在对国内外关于盗窃罪法益不同观点进行评说的基础上,本文提出盗窃罪的法益是合法占有权以及需要依法恢复至合法状态的占有,但对合法占有权人而言,无合理的理由对抗占有权人行使恢复其占有权行为的占有除外。与盗窃罪的法益直接相关的是犯罪对象问题,本文在讨论盗窃罪对象的基本特征后,又对一些特殊财物,诸如不动产、违禁品等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 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其客观方面主要是指秘密窃取行为,本文对此作了较详尽的论述。盗窃罪的成立对主体没有特别的要求,但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本文不但讨论了盗窃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而且对盗窃罪故意与犯罪目的之间的关系作了详细的阐述,同时分析了盗窃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及其法律后果。 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本文重点论述了盗窃未遂和共同盗窃犯罪。对盗窃未遂则重点论述了既未遂标准,在评析关于盗窃罪既未遂标准学说的基础上,坚持“失控说”,并结合司法实践对失控说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共同盗窃罪的讨论集中在共同盗窃罪的特征、共同盗窃罪的形式及共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上。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盗窃罪,就必须搞清盗窃罪罪与非罪以及盗窃罪与其它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在罪与非罪方面,主要对使用盗窃、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拾得遗失物、非法取得死人财物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至于盗窃罪与其它相关犯罪的界限,则主要对盗窃罪与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贪污罪的界限作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