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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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自杀行为是指对已经产生自杀决意的人给予物理上或精神上的帮助,以帮助自杀者完成自杀的辅助行为。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自杀不具有违法性一般予以认可,但对于帮助自杀行为的性质却一直存在争论。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帮助自杀行为以故意杀人罪认定,该种处理方式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予以摒弃,但究竟如何处理才更为得当,却一直没有定论。本文除去导论与结语,共分为三个部分展开叙述,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对帮助自杀行为进行解构与分析,最后得出应将帮助自杀行为予以非罪化处理的结论。第一章主要是对自杀及帮助自杀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本章就自杀一词进行严格定义,认为自杀是基于自杀者的意志自由自我决定终结生命的行为并通过多方面的论证,支持自杀合法的观点。对自杀的定义做了科学的明晰之后,进一步对帮助自杀行为做更为严格的界定,得出帮助自杀行为的四特征,即:帮助自杀行为是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后实施的行为、帮助者与自杀者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帮助自杀行为不仅包括物理上的帮助也包括精神上的帮助以及帮助自杀行为只是一种辅助行为而不能是造成死亡结果出现的实行行为。第二章主要展开罗列了目前关于帮助自杀行为定性的不同理论学说及其依据。主要分为有罪说与无罪说,其中,有罪说里包含了故意杀人罪说、单独立法说和共犯说,虽然其中某些结论有重合之处,但分析路径稍有不同。无罪说的主要观点包括实行行为不存在说、客观归属说、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说以及法外空间说。而我国司法实践通常直接以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对帮助自杀行为定罪量刑。笔者在对比国内各学者的观点同时,也借鉴了国外某些国家(例如日本)对于帮助自杀行为的处理方式以供参考。第三章主要是对帮助自杀行为有罪说的观点进行了否定并对本文所赞同的无罪说观点进行了补充。本章首先对帮助自杀行为有罪说的论据进行一一否定:第一,因帮助自杀行为并非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不具备刑法上的杀人故意,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帮助自杀行为与自杀者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帮助自杀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因帮助自杀行为不具备刑事可罚性,所以无单独立法的必要;第三,因自杀的合法性,所以根据共犯从属性说,帮助自杀行为也无可罚性,依据共犯独立性说,帮助自杀行为也无处罚的必要性。然后从帮助自杀行为系经自杀者有效承诺的行为、自杀者自我答责自负风险、对刑法家长主义的否定、不具备犯罪的特征以及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与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五个方面,得出帮助自杀行为应予以非罪化处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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