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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制度首次出现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第25条第4款:“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委托制度是时代发展的产物,至今已有30个年头。伴随着机构改革大幕的拉开,与之相对应的行政体制也悄然发生变化,行政委托被广泛运用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中,但对行政委托的法律规范却并不明确,其它法律法规中虽有涉及行政委托制度,也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委托乱象丛生。具体表现为:行政委托的内涵至今仍无确切表述,学者们也各持己见;委托主体、受托主体、委托事项等各要素均存在争议;委托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有效监督体系。总之行政委托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都存在混乱的情况。在我国,近些年党中央一直在执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因此,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响应国家的号召“为国家谋复兴,为人民谋幸福”我国需要提高行政效率,需要对行政委托进行法律规制。本文从行政委托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行政委托法律规制的原则与存在的问题、行政委托法律规制的完善途径三个方面进行研究。首先,从行政委托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学界的争议进行分析;将行政委托与民事委托、行政协助和行政授权加以区别,明确行政委托的具体表现;借助对行政委托法学原理的阐释进而引出行政委托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和相关概念。此外,以理论为基础,对行政委托法律规制的原则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进一步说明对行政委托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最后,针对当前行政委托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对行政委托法律规制的完善意见:第一,进行立法规制。制定法律,明确行政委托的委托方、受托方和委托事项,防止恣意扩大行政范围,损害公民的权利;第二,进行执法规制。采用行政协议的方式进行委托,适用正当程序并且提高监督力度,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力与责任,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第三,进行司法规制。明确行政诉讼主体,加大违法责任承担,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方式,提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力度,保障相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