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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由于融资租赁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特征,很快为各国交易实践所采纳。工程机械之所以适合采用融资租赁这种销售方式原因在于:一方面,融资租赁具有使设备的所有权和设备的使用权相分离的属性,工程机械采取这种方式销售方式能使得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公司控制风险能力强;另一方面,工程机械设备本身价值大,使用寿命长,与融资租赁“融资”的特有属性相契合。我国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起步于2004年,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重大力量。因此,本文以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概念、性质、特征,分类等方面,从而使大家对何为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有更为深入的了解,然后突出分析融资租赁现有法律规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运用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实务学习方面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基本理论概述。首先,通过概念、特点、法律性质和具体分类这几个方面来论述融资租赁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而引出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概念、特征和具体分类。其次,通过将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与银行按揭和分期付款进行比较,得出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与二者的不同,使大家对何为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有了更为清晰透彻的了解。最后,分析了我国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近些年所呈现的四个特点以及纠纷数量增多的原因。第二部分,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阐述了国内外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现状:美、日等国家并未设立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实践中都是通过适用相关部门法来解决纠纷问题,而法国颁布了融资租赁专门法律。各国融资租赁立法模式的不同是源于各国对于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有不同认识和理解。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也尚未颁布融资租赁法。而且,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制定主体的不同,致使我国融资租赁存在很多的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的因素。其次,分析我国融资租赁现行法律规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由于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众多具体形式中的一种,并无针对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专门规制,实践中均适用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本部分论述现行法律规制及问题时,主要阐述了融资租赁现行法律规制及问题并融入了工程机械的相关特点。具体问题有: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公司准入退出机制不一致;我国融资租赁准入审批和监管不分家,因此,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监管中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也不统一;未明确租赁物权属登记机关和租赁物善意取得制度;承租人逾期付款时出租人选择权混乱;承租人提前解约时出租人的损失赔偿范围如何计算等。第三部分,完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本部分根据第三部分提出的有关问题,逐一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借鉴法国融资租赁的立法模式,颁布融资租赁专门法,其他法律规范作为辅助,以此来奠定我国融资租赁整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针对法律规制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统一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退出机制,为我国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和环境;统一融资租赁监管机构和监管标准;租赁物权属登记机关不明确的问题,可以通过从现有国家机构中分离出一个部门或设立一个新的部门来弥补这部分的缺失;更改出租人诉请时选择权的如何选择就能解决出租人选择权混乱和承租人提前解约时出租人损失赔偿无法计算的尴尬;尽管我国融资租赁统一行业协会已经成立,但毕竟现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不断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来促进自身发展,使自己在强化行业自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