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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是指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强迫购买者在购买主要产品时,购买与合同目的无关或者不符合商品惯例的其他产品。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同,搭售对市场经济和竞争的发展并不是完全有害的。一些情况下,搭售可以降低产品的销售成本,同时搭售是经营者实现产品功能一体化和多样化的重要途径。但是当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即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搭售时,搭售的反竞争效果就不容小觑了。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搭售,可能会引起其在搭售品市场的份额不合理的提高,破坏和妨碍竞争,侵犯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机会。学界按照搭售借助手段的不同,又将搭售进行细致分类,其中将通过技术实现商品之间的搭售成为技术型搭售。技术型搭售有着不同于一般搭售的特点,如何认识和规制技术型搭售,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反垄断法面临的新问题。 美国和欧盟的微软案是21世纪初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技术型搭售案件。继美国审理微软以视窗系统搭售 IE浏览器的案件之后,欧盟也对微软的搭售案进行了调查。微软与美国和欧盟达成和解后,避免了公司分离或剥离的结果。但是微软的搭售行为并没有结束,2013年欧盟就对微软未遵守搭售救济措施的行为处以巨额罚款。 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型搭售越来越隐蔽,结卖品和搭售品的识别也越来越困难。而为了维护产业的创新能力,如何在产品功能一体化和规范搭售之间求得平衡,也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以美国和欧盟微软案为视角,浅析技术型搭售的基本原理,以及现阶段技术型搭售的特点,认定难点和合理的抗辩理由。希望能够为我国日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介绍技术型搭售的特定和构成要件;第三部分阐述技术型搭售构成要件的认定方法;第四部分总结了美国和欧盟对技术型搭售案件的救济措施;第五部分对我国相关的技术型搭售立法和司法实践做出了总结,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