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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是伴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产生的,改革之初,为确保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形成了我国的特殊的股权结构:国有股占绝对多数且不可流通。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一股独大”和不可流通的弊端日益显现,随着国家推行的“全流通”改革,国有股被全部赋予流通的权利。
国有股在证券市场流通对国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首先,国资管理从过去的资产管理过渡到资本管理阶段,使得国资委面临角色定位、目标、管理模式等的转变;其次,国有股能在交易所流通时,由于交易的对方不明确,国资流失监管的难度大为增加,挑战国资流失监管;本文在分析了相关法律缺陷的基础上提出要尽快颁布《国有资产法》,明确国资委的定位,国有股管理的三层级体制等;
要建立保护国有股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国有股在证券市场流通使得外资并购的动机更加强烈,但由于外资的性质,可能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本文在分析了相关法律缺陷的基础上提出要调整我国有关外资并购市场准入的立法。
国有股在证券市场流通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本文在分析相关法律缺陷的基础上提出要完善相关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比如建立《控股股东监管条例》以规范二级市场国有股股东行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引入证券仲裁制度等,并提出要建立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