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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违规养犬行为,常常见诸报端。特别是遛犬不栓绳行为所引发的犬只伤人事件,造成了养犬居民和非养犬居民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频繁发生的犬只伤人事件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进而引发了社会媒体和舆论对养犬居民道德水平的热议。但违规养犬行为不应该仅仅在道德层面探讨,更应该在法律范围内找出解决之道。违规养犬问题涉及养犬居民、非养犬居民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多元利益。如何建立符合文明城市创建需要、能够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有利于社会和谐的行之有效的养犬管理制度,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违规养犬行为——遛犬不栓绳为研究重点,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外部性理论、博弈论、理性人假设,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利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通过遛犬不拴绳行为的原因分析,从而提出促进养犬治理的政策建议。本文研究思路如下:首先,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外部性理论、博弈论、理性人假设分析违规养犬行为的理论基础;其次,从纵向层面阐述城市养犬管理地方立法变迁并从横向层面梳理现有城市养犬管理地方立法中关于规范遛犬栓绳行为的相关规定,以期了解遛犬不栓绳行为的制度原因;第三,基于养犬居民、非养犬居民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三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养犬居民之间、养犬居民与非养犬居民、养犬居民和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博弈模型;第四,运用成本收益方法分析遛犬不拴绳行为,认为作为“理性人”的养犬主体,他们的行为是经过成本收益核算后做出的选择,养犬居民违规行为的出现主要在于人们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此外,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们对遛犬不拴绳行为的认识,本文运用问卷调查以及个人访谈的形式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养犬治理过程提供现实依据。最后,基于对前文遛犬不拴绳行为的理论分析和实证调查,就其原因分析初步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公共空间的有限性导致政府在违规养犬行为治理过程中,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只能部分限制养犬居民的养犬自由。但法律在规定养犬居民义务的同时,还应满足其合理需求。政府管理部门不仅要懂得“堵塞之法”,更要学会“疏通之道”。第二,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在现实生活中,执法部门对遛犬不栓绳行为缺乏有效管制,导致该行为付出成本过低。第三,基于从众心理,养犬居民的行为不仅受到当地法规或规章的制约,也会受到其他主体行为的影响。根据上述结论,笔者认为解决遛犬不拴绳行为,应该运用法治思维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促进守法三个方面采取相关措施。
本文以违规养犬行为——遛犬不栓绳为研究重点,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外部性理论、博弈论、理性人假设,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利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通过遛犬不拴绳行为的原因分析,从而提出促进养犬治理的政策建议。本文研究思路如下:首先,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外部性理论、博弈论、理性人假设分析违规养犬行为的理论基础;其次,从纵向层面阐述城市养犬管理地方立法变迁并从横向层面梳理现有城市养犬管理地方立法中关于规范遛犬栓绳行为的相关规定,以期了解遛犬不栓绳行为的制度原因;第三,基于养犬居民、非养犬居民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三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养犬居民之间、养犬居民与非养犬居民、养犬居民和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博弈模型;第四,运用成本收益方法分析遛犬不拴绳行为,认为作为“理性人”的养犬主体,他们的行为是经过成本收益核算后做出的选择,养犬居民违规行为的出现主要在于人们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此外,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们对遛犬不拴绳行为的认识,本文运用问卷调查以及个人访谈的形式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养犬治理过程提供现实依据。最后,基于对前文遛犬不拴绳行为的理论分析和实证调查,就其原因分析初步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公共空间的有限性导致政府在违规养犬行为治理过程中,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只能部分限制养犬居民的养犬自由。但法律在规定养犬居民义务的同时,还应满足其合理需求。政府管理部门不仅要懂得“堵塞之法”,更要学会“疏通之道”。第二,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在现实生活中,执法部门对遛犬不栓绳行为缺乏有效管制,导致该行为付出成本过低。第三,基于从众心理,养犬居民的行为不仅受到当地法规或规章的制约,也会受到其他主体行为的影响。根据上述结论,笔者认为解决遛犬不拴绳行为,应该运用法治思维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促进守法三个方面采取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