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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罪状,是罪状的一个下属概念,是立法者在刑法分则性条文中对行为要件必须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才能确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类型化表述。它是刑法学对高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的应对功能,通过这一功能来保障刑法的稳定性、权威性。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国情基础上,空白罪状的存在的是合理的,是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手段。
但是,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会是完美的,都有其两面性,空白罪状亦是如此。因此,笔者试着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运用法理学的分析方法,从根本上分析、完善空白罪状这一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的理论的研究。以法理学的价值理论为基础,从现代法治的正义价值、人权价值、效益价值、秩序价值着手,对空白罪状作出一个根本意义上的分析,这样可以解决那些具体的罪名分析所导致的局限性,可以从根本的基础上解决其中存在的价值冲突,使得刑法从应然到实然得以完善的转变与结合,使得刑法的权威性和价值得以完善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