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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不同于一审二审的特殊程序,具有救济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其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确定的生效裁判。再审程序的启动是对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性的挑战,因此启动再审的事由必须非常客观、独立和严格。民事再审事由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钥匙,决定着原审当事人的因生效裁判而受损的权益能否通过再审得以救济,决定着生效裁判的错误能否通过再审得以纠正。在民事再审的司法实践中,再审事由的完善,对于缓解再审难和再审滥、救济不足与无限再审、司法资源短缺与浪费的矛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的立法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抽象概括到明确具体的过程。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民事再审事由。纵观再审事由发展历史,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规律和要求。但是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上看,现行的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法院依职权再审的事由过于宽泛和任意,检察院依职权抗诉再审的事由的范围仍需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的规定仍存在很多漏洞和不合理之处,这些问题不利于再审司法实践的发展。因此,对我国再审事由的立法发展进行梳理和评析,剖析当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未解决和存在争议的问题,并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成为了加速完善民事再审事由设计的关键。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和再审事由的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大多国家再审程序的启动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基础,但对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有着严格的限制;各国以严格列举的方式极为详细具体地规定再审事由,并重视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设计,这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民事再审事由的设计既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机会通过再审救济权益,又要限制当事人滥用再审救济的权利;既要保证生效裁判的重大错误得以纠正,又要保证正确合法的裁判不被轻易改变。这就要求再审事由的立法要在公正、秩序和效率的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因此,对我国再审事由进行完善,要以有限纠错为指导思想,遵循补充性、明确性、重大性和实体性的原则,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和检察院依职权抗诉再审的事由的范围加以限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中法律表达模糊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并增加新的再审事由以应对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缓解再审实践中突出的矛盾,从而实现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效率的再审程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