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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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最早溯及到英美法系国家的保护令制度,被誉为“伟大的自由令状”,作为衡平法中的禁令适用。20世纪60年代起,国外通过立法形式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其中最强有力的救济制度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由于传统观念以及法治环境的缺乏,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一直处于摸索状态,直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中正式规定下来,才弥补长期以来的法律空缺,创设了公权力走入家门,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新模式。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程序的独立性,兼具人身请求权、行为保全以及家事非讼程序的性质,完成了从强制措施到特别程序的转换,为选择非讼程序提供了理论依据。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研究,将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至2019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书进行归纳分析,得出申请数量偏少、地域分布不平衡以及审理时限存在超期的结论,这意味着立法在实践中缺乏指导性,立法规定没有贴合实务的发展。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我国尚属于新兴产物,虽然现行的立法相较于2016年之前有关《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规定存在优势,例如代申请范围扩大、保护种类增加、送达执行主体确定,但是相应的立法显得过于简陋,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实务方面存在困境。首先,申请内容不宽泛。一是主体的适用范围过窄,会导致同样的申请主体而审理结果不同;二是代申请人的作用低,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其次,保护种类不全面。一是未对未成年人进行重点保护,不能实现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二是缺少经济保障的措施,致申请人申请保护令后不能完全保障日常的生活。再者,证明规则不明确。一是证据范围具有局限性,缺少除人身伤害、精神暴力、经济控制之外的证据;二是证明标准立法未规定,背离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立的初衷,使其未能发挥出独有的价值;三是证明责任分配不具体,立法上缺少具体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定。最后,送达执行不合理。一是送达过程面临困难,不论是送达的时间还是送达的方式均有待改善;二是法官执行缺乏威慑力,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之处;三是辅助机关义务不具体,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为保护受害者权益,有必要借鉴域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发展完善的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成熟体系,通过对其申请的内容、保护令的种类、证明规则以及执行方面进行论述,结合我国的国情与司法实践而提出完善对策。具体而言:首先,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内容。一是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可外扩至具有姻亲关系的人;二是强化代申请人的作用,加强代申请人或者代申请机关的主动性。其次,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种类。一是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二是增加经济保障的措施,禁止处分共同财产以及给付申请人基本的生活费用。再者,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规则。一是扩充证据范围,邻居、居委会的证言和申请人自己拍摄的视频或照片等均可证明;二是降低证明标准,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三是明确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排除举证责任倒置。最后,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执行。一是可以简化送达程序,规定送达时间,明确送达方式;二是增设公安机关为执行主体,减轻法院负担,体现公安机关的优势;三是明确辅助机关的义务,细化内部分工,加强内部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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