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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出具的专业报告对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投资者往往依赖证券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做出投资决策。但近年来,很多证券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公然违法迁就证券发行人的非法要求,参与证券发行交易等的虚假陈述,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并且这些违法案件每每出现后,投资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违法行为者虽然受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然而深受其害的广大投资者除了“自认倒霉”以外,却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救济。究其原因,中国证券法律要求虚假陈述的证券中介机构承担对投资者民事责任的条款较少且缺乏操作性,从而造成了投资者在实际追偿过程中困难重重,并形成事实上的难以操作。可以说,中国到目前为止在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方面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文章立足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参照世界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试图为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首先概述了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发展历程。然后分析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在阐述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经济学原理和专家责任理论的前提下,对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我国应当借鉴侵权责任说以完善相关立法。接着讨论了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实体法方面对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等方面进行研究,并认为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为追究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最后论述了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对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案件受理条件,诉讼形式以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等方面的问题,结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