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理论上对关于第三人是否得以加入国际商事仲裁的问题一直众说纷纭。本文认为现代国际商事交易实践对第三人制度的呼唤是第三人得以加入国际商事仲裁的现实依据,商事仲裁以及作为其发生基础的仲裁协议之双重法律性质是第三人得以加入国际商事仲裁的法理基础,一些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司法或仲裁实践为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最终建立提供了现实可能。我国仲裁理论、立法及实践中基本上否定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意义,这种态度过于严厉,做法过于僵化。我国应当立法确定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加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解决争议或纠纷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