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经验?何为逻辑?——对霍姆斯一个著名命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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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可能是美国法律史上最著名的法官,是美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伟大先贤,其实用主义法律思想至今仍然有着巨大影响。霍姆斯当了将近五十年的法官,20年在美国最重要的州最高法院,29年在联邦最高法院。他写下了超过2000份的司法意见,在五十年的司法生涯中几乎涉及到州与联邦法律的所有方面。除此之外,他还留给我们一些大名鼎鼎的著述。在成为法官之前,他就完成了一部“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书”——《普通法》,提出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的著名格言。然而这个格言受到很多误解。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个命题的解读,分析霍姆斯为什么“反逻辑”,他反对的究竟是什么,他对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局限性的认识。同时澄清对这个命题的可能误读,以期对该命题有个全面的把握。尽管霍姆斯的法律思想引起很多争议,但是大多数人都视他为实用主义者。美国实用主义诞生于十九世纪晚期,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美国本土哲学。十九世纪六十年代,霍姆斯加入了在波士顿的实用主义俱乐部,并且与该俱乐部的主要成员詹姆斯、杜威等人建立了终身的友谊,从而深受其影响。霍姆斯首先将实用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概念,法学理论。
  霍姆斯在两个意义上视法律为一种实践性的事业。首先,法律由社会习俗构成,深深地植根于社会习惯和社会的共同期望中,具有语境性。其次,法律是一种满足社会所期望的目标的工具,又具有工具性。语境性提示了一种历史法学派的视角,而工具性提示了一种边沁的功利实证主义的视角。霍姆斯第一个清晰地阐述了这两者的综合。在这个意义上,霍姆斯是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在《普通法》的开篇,在著名命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之后,有一段详尽的叙述。对于我们理解霍姆斯的逻辑和经验非常有启示。即一个时代为人们所感受到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自觉——无论是公开宣布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共有的偏见,在决定赖以治理人们的规则方面的作用都比三段论推理大得多。“一般命题并不能决定具体案件,”在Lochner案的异议中,霍姆斯以该命题继续了他对于兰德尔的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而该种立场也贯穿了霍姆斯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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