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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定一部法律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的实施,除了法律本身是否完善以外,执法机关强有力的实施是关键因素。已经制定的法律只有得到切实的执行,法律关系各方主体才有可能遵守法律规定,法律的价值才能实现。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反垄断法的实施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执法实践来看,现代反垄断执法方式逐渐从严厉走向温和。在这样的情况下,经营者承诺制度应运而生。它首创于美国,应用于欧盟、日本等国家,实施效果显著。此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节约执法成本,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效率。我国也顺应形势建立了自己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但我国该项制度的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试图在分析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基础上,思考完善该制度。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经营者承诺制度的一般理论。主要介绍了该制度的定义、承诺的性质和内容,分析其得到广泛运用的原因,比较该制度与相关制度(适用除外制度、宽恕制度、民事协议、行政调解)的区别和联系,为下文该制度的深层阐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经营者承诺制度的价值及可能引发的弊端。主要从适用范围不明,公共利益及被调查经营者利益无法保障,适用条件不明确,违诺、违约惩罚力度弱,私人救济困难这几个方面对该制度做出了分析。第三部分:各个国家或地区经营者承诺制度的规定。主要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我国等多个国家或地区关于该制度的规定。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思考。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经营者承诺制度可能引发的弊端,运用比较分析法,借鉴他国或地区的做法,提出完善该制度的一些建议:明确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建立公众知晓、参与、提议制度,完善被调查经营者的权利保障机制,建立违诺、违约惩罚机制,采取措施避免对私人反垄断诉讼的不利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