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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政府规制是政府规制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体现,主要包括以处罚和规劝为代表的强制性规制手段和非强制性规制手段,我国在安全生产政府规制中过分强调处罚,忽视了规劝性手段的作用,使得我国安全生产状况难以取得长足的进步,通过分析处罚与规劝的优缺点,并结合我国安全生产政府规制的现状提出安全生产政府规制中二者应平衡发展的趋势和必然性。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安全生产政府规制的发展历程和安全生产现状也证明了安全生产政府规制中处罚与规劝平衡的意义,安全生产政府规制的发展始终遵循着平衡-失衡-平衡的发展规律,他们在安全生产政府规制手段上的经验给我国相关领域提供了借鉴,总结得出安全生产政府规制中处罚性规制手段的适用范围和强度应该加以调整,对重大安全事故依然运用处罚,而其他方面要加强诸如教育培训、工伤保险、安全监察、企业自律、协助守法等规劝性手段的运用,逐步使其制度化,常态化,通过规劝与处罚的平衡来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状况的改善,促进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