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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的履行与对受害国的救济一直是国际法的软肋,由于国际法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因此许多人在不同程度上否认其法律性。在国际公法领域,当一个主权国家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它要承担立刻遵守条约、支付赔偿金、恢复原状等国家责任。与国际公法不同,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国家间经济贸易纠纷、赔偿受损国家、督促违约方履行义务的平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有特色的就是赔偿和报复机制,报复机制和赔偿机制是敦促成员方尽快遵守规约的两种临时性措施,DSB通过这些机制来督促违规方更正违规行为,履行国家责任。从GATT到WTO这几十年的时间里,DSB运用这这些机制解决了全球各国众多经济纠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贸易交往的复杂性增强,这些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逐渐不能完全适应形势要求,产生了许多弊端,例如,对本国经济形成的限制,增加国际经济交往的不可预测性。当寻找改善现行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体系,首先要考虑的事情就是增加一种有效替代机制,以促使被诉方尽快遵守规则,恢复正常国际贸易关系。于是专家学者们通过对比借鉴国际公法领域的救济制度,纷纷提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其中讨论最为激烈的就是借鉴国际公法中的赔偿制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引入金钱赔偿方式。金钱赔偿制度或许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机制,金钱赔偿方式具有很多优点:通过金钱赔偿义务要求被诉方向申诉方支付一笔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违规行为的赔偿,可以敦促其遵守裁决及相关规则;这种付款可以根据违约的严重程度,以及该违约国家的支付能力来衡量;金钱赔偿制度对弱小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更加有利;金钱赔偿方式避免了报复机制限制国际贸易交往的缺点,促进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系发展,符合WTO体系基础规则;避免给无辜第三者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给予受害行业直接金钱上的救济等等。从当前的国际实践来看,欧盟法律体系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将金钱赔偿制度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并且在解决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纠纷发挥很大的作用。虽然学者们总结出了金钱赔偿方式的众多优点,但是从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涉及金钱赔偿方式案例来看,DSB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时,运用该制度的情况并不多,主要包括丁美洲诉欧盟香蕉案件、欧盟诉美国版权法案件和巴西诉美国棉花补贴案件等。从当前的案例实践中可以看出,现在的金钱赔偿制度的设计不是用来抵消世贸组织成员违约行为带来的伤害,而是用来敦促被申诉方尽快遵守规则。WTO组织是解决政府之间贸易纠纷的机制,对于受损方政府是否接受以及如何在私营部门进行分配则是国家内部的事情。当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引入金钱赔偿制度不能解决目前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的所有相关问题,如大国主导规则、金钱赔偿制度本身实施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及其是否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等等。同时WTO争端解决机制引入金钱赔偿制度之前,我们需要对该制度进行初步设计和完善,需要解决金钱赔偿方式中支付数额的计算、适用范围、溯及力问题及金钱支付的分配问题。但我深信,引入金钱赔偿制度将给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成员带来显著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