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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作为经济无序发展和科技发达社会下产生的新型侵权类型,因其损害显现的潜伏期过长、损害结果影响范围广、科学的不确定性及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依靠专家意见及科学证据等特性,使得其处理方式异于通过经验法则或临床医学就能确定因果关系且损害后果将在短期内显现的普通侵权案件。以损害后果的显现期间过长的作为毒物侵权的一种,以潜伏性毒物侵权命名。并根据毒物的表现形态及处理规则的不同,将潜伏性毒物侵权分为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和潜伏性环境毒物侵权两大类。本文以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为讨论对象。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的处理适用的是产品侵权的相关法律。但由于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与传统产品侵权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的具体适用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案件的处理存在诸多不良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的规则进行讨论,为填补我国法律漏洞提出建议。
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论述了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和方法并介绍了潜伏性产品毒物的界定及特性。第二章至第五章为论文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章为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之类型及法律适用的困境,在对现有的司法案例的归纳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损害后果的规模及政府介入的因素将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分为大规模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和普通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从不同类型的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式,分析出实践中处理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的困境及法律漏洞,为后文的重点讨论做铺垫。
第三章为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首先,在借鉴美国现有法律,明确严格责任下,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及警示说明缺陷三种缺陷的认定标准,为实践中区分缺陷类型从而适用不同的规则奠定基础。其次,确定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及部分精神损害。最后,引入盖然性及疫学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并对科学证据的适用进行解释,以此降低被侵权人的证明责任风险,进而弱化因果关系证明难的问题。
第四章为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责任之抗辩,为均衡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诉讼的中双方的风险负担及在消费关系中的不利地位影响,在降低原告证明责任的同时,完善抗辩制度在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以达到双方权益的均衡保护。结合缺陷的认定,对传统侵权中抗辩制度进行差别性适用。探究生产者的发展风险抗辩、原告可归责行为抗辩的发展与限制,并引入美国立法中的适合我国的其他抗辩;
第五章为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之诉讼时效,结合我国司法裁判及国外可借鉴的规则,对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领域的时效规则进行立法再造。首先,建议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采用请求权可行使说;其次,建议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的普通时效进行适当延长;最后,建议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的最长诉讼时效与已有判例接轨,直接适用《民法总则》中规定最长时效的例外规定,即不设定具体的最长时效,在个案中适用例外规定进行时效的延长。
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论述了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和方法并介绍了潜伏性产品毒物的界定及特性。第二章至第五章为论文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章为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之类型及法律适用的困境,在对现有的司法案例的归纳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损害后果的规模及政府介入的因素将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分为大规模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和普通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从不同类型的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式,分析出实践中处理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的困境及法律漏洞,为后文的重点讨论做铺垫。
第三章为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首先,在借鉴美国现有法律,明确严格责任下,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及警示说明缺陷三种缺陷的认定标准,为实践中区分缺陷类型从而适用不同的规则奠定基础。其次,确定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及部分精神损害。最后,引入盖然性及疫学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并对科学证据的适用进行解释,以此降低被侵权人的证明责任风险,进而弱化因果关系证明难的问题。
第四章为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责任之抗辩,为均衡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诉讼的中双方的风险负担及在消费关系中的不利地位影响,在降低原告证明责任的同时,完善抗辩制度在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以达到双方权益的均衡保护。结合缺陷的认定,对传统侵权中抗辩制度进行差别性适用。探究生产者的发展风险抗辩、原告可归责行为抗辩的发展与限制,并引入美国立法中的适合我国的其他抗辩;
第五章为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之诉讼时效,结合我国司法裁判及国外可借鉴的规则,对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领域的时效规则进行立法再造。首先,建议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采用请求权可行使说;其次,建议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的普通时效进行适当延长;最后,建议潜伏性产品毒物侵权的最长诉讼时效与已有判例接轨,直接适用《民法总则》中规定最长时效的例外规定,即不设定具体的最长时效,在个案中适用例外规定进行时效的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