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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互动式的Web2.0时代,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以下简称UGC)作为Web2.0时代的核心也让互联网从“全民用网”时代跨进了“全民织网”时代。普通网民一般是通过一些专门提供用户生成内容的网站或者软件进行分享,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在互联网产业中扮演者日益重要的角色。用户生成内容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普通网民提供了表达、创造以及分享的的机会,给UGC运营网站带来了商机和利润;另一方面,引发了许多问题,例如著作权人与UGC平台之间权利义务界限不明确导致著作权侵权问题发生时不能及时的阻止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对该问题的关注尚不足够,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适用于该问题上,一般都是参考适用相关的条款,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是无法可依的现象。因此,探讨用户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在分析用户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现象的基础上,总结国外在解决该问题上的模式以及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讨论构建我国的著作权侵权治理模式。用户生成内容的主体主要包括UGC创作者、UGC服务提供者以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文从这三个主体着手,分析了侵权行为的方式以及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往的相关研究,学者大多都聚焦于对UGC服务提供者相关责任以及免责事由的研究,而忽视了该问题中最重要的主体,即UGC的创作者,本文将两者均作为重点分析对象进行全面研究,结合相关案例深入研究其具体的侵权行为方式。本文重点在于通过分析美国的知识共享模式以及用户生成内容服务商指导原则所倡导的治理模式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解决现实问题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总结各自的优劣势,结合我国实际需求,以构建适应我国发展的用户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的治理模式。我国用户生成内容起步较晚,解决侵权责任的措施尚需改进。因此,还进一步研究了我国目前针对该侵权问题的解决措施有哪些缺陷以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