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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关于它的研究成果已经不胜枚举。然而,其中具体理论问题的答案,却又不尽一致甚至相互对立。本文通过对立法精神及法学理念的分析,对结果加重犯中的一些有争议的基本理论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文章认为:1、结果加重犯包括三种类型,基本犯为故意犯,加重结果也为故意的类型;基本犯为故意犯,加重结果为过失的情形;基本犯为过失犯,加重结果也为过失的情形。2、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是新危险性理论,即基本犯罪行为自身存在着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性,行为人对这种危险性转化为现实性,至少存在着过失的心理态度。3、结果加重犯中不存在未遂形态。4、结果加重犯具有双重性,既具有独立于基本犯的属性,又具有依附于基本犯的属性,在与基本犯的关系上,其主要属性为依附性,结果加重犯的罪质是单一的。